危险品牵引车头可以挂普通挂车拉普通货吗
危险品牵引车头可以挂普通挂车拉普通货。
参考依据
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要求:
第二十七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不得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
严禁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活动。
第二十八条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
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对托运的危险货物种类、数量和承运人等相关信息予以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第二十九条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设置标志,并向承运人说明危险货物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应当按照规定添加,并告知承运人相关注意事项。
危险货物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提交与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第三十条不得使用罐式专用车辆或者运输有毒、感染性、腐蚀性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运输普通货物。
其他专用车辆可以从事食品、生活用品、药品、医疗器具以外的普通货物运输,但应当由运输企业对专用车辆进行消除危害处理,确保不对普通货物造成污染、损害。
不得将危险货物与普通货物混装运输。
CNG长管拖车使用时应符合哪些规定
CNG长管拖车应符合下列规定:
1.必须符合运输危险品机动车辆的要求,牌证应齐全;
2.必须办理化学危险品运输准运证;
3.新CNG长管拖车在启用前,使用单位应携带出厂资料: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监督检验证书、竣工图和使用说明书等资料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压力容器使用证》;
4.驾驶员除应具有交警部门颁发的具有相应级别的驾驶证外,还应办理有关行业管理部门颁发的长管拖车“准驾证”,押运员应办理“押运员证”;
5.新CNG长管拖车或检修后的长管拖车瓶组在充装CNG前,必须对瓶组内的空气进行置换,严禁直接充装;置换可采用氮气或抽真空的方法,置换后钢瓶内的含氧量<2%时,方可进行充装;
6. CNG长管拖车钢瓶设计压力为20.0Mpa或21.0Mpa,环境温度为20℃时,按设计压力充装;其它温度充装时,应按不同温度下的充装压力对照表充装,不得高于表中的压力;
7.充装后,应对钢瓶阀门和连接管路逐只进行漏气检测,发现漏气应妥善处理;
8. CNG长管拖车行驶要求:
1)行驶时每辆车至少应有一名驾驶员、一名押运员;
2)应按拖车设计时速、指定路线行驶,一般时速不大于50Km/小时,严禁违章超车;
3)严禁携带其它物品,严禁他人搭乘;
4)通过涵洞、隧道、立交桥等处,应注意标高,减速行驶;
5)行驶时,应将导除静电的接地带放下。进入站区,应将接地带提起。
6)行驶中发现漏气情况,司机、押运员应进行妥善处理,必要时,应报告有关部门。
9.卸气后,瓶组内应留有不小于0.1Mpa的余压,防止空气进入;
10. CNG撬装设备以及正在装、卸气的CNG长管拖车不应露天放置,应设置遮阳、遮雨棚,CNG撬装设备也可设置在通风良好的室内。
11.安全附件要求:
1)安全阀每年至少校验一次;爆破片在钢瓶逐只检验时更换或发现漏气时更换;安全阀、爆破片的排放管顶部应加装防水帽;
2)压力表每半年校验一次;
3)温度计应保持完好状态,能真实反映介质温度;
4)导静电装置应保持与车体良好的接触,行走时应与路面保持良好接触。
12.检验要求:
1)新投用的CNG车使用一年后,瓶组部分应由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外部检验,以后每年进行一次外部检验;使用第五年后,钢瓶逐只检验,进行强度试验;
2)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单位对使用的CNG长管拖车瓶组部分,每月进行一次外部检查,并应有记录。对查出的问题,必须进行妥善处理。